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扶持措施》业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73次会议、区政府十六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新会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扶持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继续落实落细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市委“六大工程”,聚集区委“一园三中心”建设,把新会制造业当家这份厚实的家当做大做强,努力当好江门经济高质量发展标杆。结合我区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扶持措施扶持对象为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新会区的纳税义务并依法纳税、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本扶持措施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本扶持措施共十条33款,统称为新会“高质量发展十条”(各条款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一条,重大项目奖励,共1款。
第二条,产业链发展奖励,共4款。
第三条,发展贡献奖励,共7款。
第四条,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共4款。
第五条,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共7款。
第六条,外贸发展奖励,共2款。
第七条,企业上市奖励,共2款。
第八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3款。
第九条,深化校企合作,共2款。
第十条,支持教育和人才发展,共1款。
三、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制定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粤发〔202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发〔2018〕79号)等文件。
(二)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其他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参照相关条款,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三)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负(首次纳入“四上”企业、进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的奖励除外),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和上年连续两年利润总额均为负的,不享受本扶持措施扶持奖励。
(四)如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或“效益十条”评价为D类的,不予奖补,具体情况由细则进行规定。
(五)符合本扶持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规定的,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合计奖励(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第7、9、10、13款不纳入“不超过1000万元”限制范围内;另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本奖励为税前金额。
(六)根据文件要求由属地对奖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准和出具初审意见,并负责跟踪落实奖补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等工作。奖补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增支比例分担。
(七)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行承诺,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记录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
(八)本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制定,区“高质量发展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后发布。
(九)本扶持措施由区“高质量发展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十)本扶持措施奖励项目统计年度为2022年至2024年(特别注明的措施除外)。
(十一)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扶持措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新会“高质量发展十条”
2.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新会“高质量发展十条”
第一条重大项目奖励
1.新落户符合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产业导向的制造业项目,且符合《新会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导向的上下游项目,自项目签订投资合同(增资扩产项目从取得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证)之日起,承诺3年内(含第3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建设、设备购买投入,以实际发票和行政性收据为准)累计达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业链发展奖励
2.对为我区产业集群(产业链)成功申报国家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市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国家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工业互联网标杆、数字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省直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工业互联网标杆、数字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市直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工业互联网标杆、数字化改造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广东省“上云上平台”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门市“上云上平台”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对新落户我区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入选江门市或以上级别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并升规入统,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区外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在区内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构,入选江门市或以上级别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并升规入统,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发展贡献奖励
6.对纳入新会区产业链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增幅放宽为正增长),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5—2亿元、2—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达30亿元以上的,利润总额增幅放宽为正增长)的“四上”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
7.对工业企业当年和上年销售收入均达30亿元以上、国内销售占总销售比例均不高于80%、当年财政贡献额度/销售收入比重平均达5.5%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计算奖励,但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35%。(本条款奖励不设上限,奖励分期支付)
8.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核算销售公司实现产销分离的,且销售公司成功升规入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在新会投资的工业企业(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在新会的子公司),通过利用总部优势增加税源,对当年销售收入10—30亿元、3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财政贡献额度2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与销售收入比重达5.5%以上的,分别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4%、6%计算奖励,但奖励资金分别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30%、40%、48%。(本条款奖励不设上限,奖励分期支付)
10.对落户我区的大宗商品贸易交易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亿元以上,分别按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30%、35%、40%奖励。(本条款奖励不设上限,奖励分期支付)
11.鼓励汽车销售企业让利惠民,对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12.鼓励新会区四大传统行业协会组织举办业界高质量论坛、博览会或抱团参加全国性展会,凸显新会传统产业形象,进一步扩大新会传统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按活动发生的宣传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单次不超过30万元,每家协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13.对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天猫、抖音等,下同)或自建平台上(含微信小程序)销售产品,销售数据归口我区并依法在新会纳税的批发类或零售类限上企业,当年网上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达到5亿元—10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在新会投资的工业企业(或其控股方在新会设立的电子商务公司)自建电商平台(含微信小程序)且取得全国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网上交易额1—2亿元、2亿元以上的,且当年财政贡献额度达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与交易额比重达7.5%以上的,分别按当年自建全国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平台(含微信小程序)交易(B2C,即零售)的8%给与奖励,但奖励资金分别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50%。(本条款奖励不设上限,奖励分期支付)
14.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新会开票的主办方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15.对新成立电商销售公司,并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上销售产品一年以上,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入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MCN机构、直播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且选品中心、直播间等公共配套齐全,直播基地面积超2000平方米,申报期内举行直播带货场次不少于800场次,服务本地商家不少于50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6.港澳台侨青年及留学生在我区首次创业,进驻“侨梦苑”新会园创业创新中心,开展电商、文创、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并在我区缴纳社保、产生直接经济贡献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创业创新补贴,对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的项目再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委统战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文旅产业发展奖励
17.对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江门市乡村旅游示范村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18.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含温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含温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年度中国饭店集团10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全球酒店集团2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旅游企业引进全球酒店集团2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下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引进中国饭店集团1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对入选广东省“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9.对获得全国“百强旅游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广东省4A级、3A级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20.对新建成并对外经营,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民宿,按照每间(套)客房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纳入江门市历史文化游径、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节点的新建成并对外经营的民宿,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每间(套)客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一个整体申报,扶持客房数不超过14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对由全国旅游标准化委员会评定(审核)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当年度首次入统的在册民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1.对本行政区域地接旅行社年内过夜游客接待人数(以团队为计)以5000人次为一档,每档奖励2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
22.由新会区内企业出资并冠“新会”名组织(经新会区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或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的体育竞技赛事,且在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综合频道、体育频道、大湾区卫视)上直播、录播赛事活动的(同一节目播出含“新会”字样画面累计1分钟以上),对出资组织赛事的企业给予每项赛事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组队参加赛事的企业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23.由新会区内企业出资且在新会区内组织举办(经新会区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大型夜间高端文化、体育活动,对出资组织活动的企业给予每项活动10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引进我区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境内外电影企业、境内广播电视制作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其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区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我区城市形象、发展我区文化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以我区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新会”地名或显著出现新会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新会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新会景物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外贸发展奖励
24.对辖区内企业全年纳入我区外贸统计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且纳入我区外贸统计全年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5—10%、10—20%、2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出口额50%以上(含50%)为RCEP成员国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20%。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额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全年纳统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该款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B保)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代码6033)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5—10%、10—20%、2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本条款不重复奖励,与上级相同项目资金不重复奖励)
25.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举办的国内展会(广交会、进博会和已列入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展会除外)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展位费补助5000元(实际展位费低于5000元的按照实际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补助不超过2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企业上市奖励
26.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金额,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投资额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若已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扣减已奖励部分。
27.对纳入“金种子库”并在本扶持措施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且注册资本金存放在我区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工商务局、区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8.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5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29.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5万元奖励。
30.以新会柑肉为主要生产原材料的加工企业或柑肉处理企业,符合环保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能提供每年采购处理新会柑肉1000吨以上证明材料的,给予每处理1000吨柑肉补贴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深化校企合作
31.企业或园区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分教点,配备相关教学设备设施,组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每年经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3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或以上占3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3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评价发证3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或以上占35%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个评价机构享受一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评价发证5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或以上占35%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每个评价机构享受一次。
(本条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支持教育和人才发展
33.统筹安排纳税前30强的企业(集团,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核心骨干人员子女就读区内义务教育学校。
(本条奖励由区教育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相关名词解释
1.新会区总部企业: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标准认定。
2.现代服务业:指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和市场服务,以及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零售等个人消费服务行业。
3.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绿色石化产业、智能家电产业、汽车产业、先进材料产业、现代轻工纺织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机器人产业、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精密仪器设备产业。
4.符合《新会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导向的制造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轻工纺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聚焦制造业企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制造业企业生产方式、企业形态、业务模式、就业方式的全方位变革,重构传统工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催生新模式新业态。
5.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系统全方位深度融合所形成的产业和应用生态,是工业智能化发展的关键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其本质是以机器、原材料、控制系统、信息系统、产品以及人之间的网络互联为基础,通过工业数据的全面深度感知、实时传输交换、快速计算处理和高级建模分析,实现智能控制、运营优化和生产组织方式变革。
6.上云上平台: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利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工具、新模式,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优化产业协同等。
7.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数据采集、工业软件、行业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等各类解决方案服务,以及咨询、诊断、评估、培训、对接、金融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8.大宗商品贸易交易企业:指从事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大批量商品贸易企业,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9.“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等。
10.夜间高端文化、体育活动:包括且不限于艺术表演、球类比赛、演唱(奏)会等。
11.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1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
12.全球酒店集团2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
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4.效益十条:即新会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新会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效益十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改办发〔2020〕1号)。